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 15:00至 2016 年1月29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22日
5、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田生文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7912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9131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8%;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81,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7912547股,其中同意879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9,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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